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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13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2010年3月1日,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x元,本院扣除执行费224元,因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起诉宝鸡众喜水泥有限公司,上述案款未发还。2011年1月24日,岐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宝鸡XX水泥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XX有限公司。2011年5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30元。2011年10月26日,本院将x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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