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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童某某与被上诉人薛青山、原审第三人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ⅹⅹ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ⅹⅹ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路X巷。

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ⅹ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区闫庄。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ⅹⅹⅹ与被上诉人ⅹⅹⅹ、原审第三人ⅹⅹ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某某、被上诉人薛青山的委托代理人李广涛和益科技、原审第三人陈涛的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孙艳芬

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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