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深圳市普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普方公司)因与被告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以下简称金鹰卡通频道)、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卡通公司)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普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松泉山庄X栋X。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靖民,湖南湘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深圳市普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欧阳常林,台长。

被告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省广电中心金鹰大厦附X楼。

法定代表人雷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X号,系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和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翔,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X栋X门X房,系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工会主席和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普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普方公司)因与被告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以下简称金鹰卡通频道)、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卡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指定原告举证期限至2010年5月24日,两被告举证期限至2010年5月26日。被告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于2010年5月25日就本诉纠纷对原告深圳普方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时经征询本案各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放弃反诉举证期限,并请求反诉与本诉同时开庭。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普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靖民、潘某甲,被告(反诉原告)金鹰卡通频道、被告金鹰卡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翔、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普方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金鹰卡通频道于2006年2月16日签订《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被告聘请原告为管理顾问,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为被告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2006年基本管理咨询费用为x元,2007年的基本管理咨询费用不低于x(2006年底双方再行协商)。合同签订以后,截止2006年12月份,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的工作成果也得到了被告的认可;但是两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006年首期管理咨询费x元后,剩余的管理咨询费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支付。在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于2007年1月被迫停止服务。根据合同第六条之约定,被告每拖延一天付款,须支付原告应付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金鹰卡通公司虽然不是《协议书》合同的当事人,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金鹰卡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以公司的名义确认了原告的工作成果,该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将其列入本案的共同被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金鹰卡通频道双方签订的《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基本管理咨询费人民币x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其中2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6年7月1日起算至2009年3月31日,5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起算至2009年3月31日;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后,原告明确上述诉讼请求中的第2、3项内容是解除双方《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以后,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式。

被告(反诉原告)金鹰卡通频道答辩并反诉称:其与原告确实签订有协议,但因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金鹰卡通频道已根据协议内容支付原告25万余元的款项,但原告未按协议内容工作。故金鹰卡通频道在本案中反诉请求:1、解除金鹰卡通频道与深圳普方公司签订的《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2、深圳普方公司退回金鹰卡通频道已经支付的管理咨询费人民币x元。

被告金鹰卡通公司辩称:其公司与金鹰卡通频道是两个主体,与原告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相反金鹰卡通公司因此还聘请了原告公司员工潘某甲工作,导致其公司受到了巨额经济损失。

反诉被告(原告)深圳普方公司答辩称:其公司已按照双方协议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是反诉原告,因其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应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普方公司(乙方)与金鹰卡通频道(甲方)于2006年2月16日签订《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双方约定:1、甲方聘请乙方为管理顾问,乙方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2、服务内容: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明确甲方产业发展的方向,提升甲方的企业管理能力;乙方2006年工作成果以及完成时间是:2006年3月完成政策分析、2006年4月完成企业核心能力分析、2006年5月完成卡通行业竞争环境分析和玩具行业竞争环境分析、2006年6月完成图书音响行业竞争环境分析、2006年6-7月完成整体企业战略方案、2006年8-9月完成明确实施战略的关键举措,并制定具体的功(职)能战略、以及2006年9-10月完成战略行动计划及步骤等8项内容,并且还约定了2007年的工作方向;3、工作流程及服务方式:拟定计划→调研诊断→拟定方案→集体讨论→完善定稿→培训督导→辅导实施;项目的时间计划为:总体时间为24个月,2006年的时间是:1-6月份每月一次,每次10天;7-12月份每月一次,每次7天,从到达工作城市之日至离开工作城市之日计算每次服务的时间,2007年每两个月工作十天;4、2006年基本顾问费为人民币x元,追加的顾问费为2006年产业收入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部分的8%;支付时间为签约5个工作日内支付x元,2006年6月支付x元,2007年1月支付x元,以及可能产生的、追加的产业收入8%的顾问费;以上价格为税后价格,若涉及乙方需要向甲方开发票,费用由甲方支付,税负包括营业税及其它5.2%;5、违约责任:若甲方每拖欠一天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6、该协议第八条系协议终止的约定,其中第1项是:如由于甲方未能履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或因甲方业务状况造成的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如期进行,甲方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项目变更协议》,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已经发生的顾问费用;第2项是:如由于乙方未能履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乙方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项目变更协议》;否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工作费用。

协议签订后,金鹰卡通频道于2006年2月20日支付了约定的基本顾问费,深圳普方公司向其开具了人民币x元的发票,深圳普方公司派出工作人员组成咨询小组为金鹰卡通提供咨询服务。就深圳普方公司工作顾问郭子图、高乐2006年8月21日提交的《金鹰卡通战略(阶段)报告》,2006年9月18日雷某在《管理咨询项目阶段成果确认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湖南金鹰卡通经营有限公司印章,还对该工作成果做出了满意的总体评价;该报告包括政策分析、企业核心能力分析、卡通行业竞争环境分析、玩具行业竞争环境分析、图书音响行业竞争环境分析、整体企业战略方案、明确实施战略的关键举措并制定具体的功(职)能战略等7项《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2006年原告应该完成的工作成果;该份报告上有原告深圳普方公司的责任顾问郭子图的签名。根据证人潘某乙和邬某某的证言:自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郭子图每月会在金鹰卡通频道工作几天。2006被告金鹰卡通频道在支付了首期基本顾问费后,剩余的基本顾问费未再支付。

另查明,金鹰卡通频道是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欧阳常林;金鹰卡通公司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雷某,雷某同时担任金鹰卡通频道总监,负责金鹰卡通频道日常事务。

以上事实,有《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深圳普方公司开具的咨询服务费发票(三张)、《管理咨询项目阶段成果确认单》、证人潘某乙、邬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普方公司与金鹰卡通频道签订的《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合同内容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金鹰卡通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与金鹰卡通频道没有隶属关系,且金鹰卡通公司不是《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鹰卡通公司与深圳普方公司和金鹰卡通频道之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无利害关系,因此金鹰卡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协议双方的诉讼请求,深圳普方公司和金鹰卡通频道均要求解除合同,即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考虑到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这一请求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深圳普方公司认为其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金鹰卡通频道未履行按时付款的合同义务,应该就其过错承担赔偿损失(支付未履行的合同款项)的责任。反诉原告金鹰卡通频道认为其并未接收反诉被告深圳普方公司提交的文案工作成果,反诉原告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该退还反诉原告已支付的咨询费。因本案中合同双方均已要求解除合同,故双方赔偿请求能否得以支持的关键是分析各自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首先,根据本案《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此技术合同系就特定技术问题(被告金鹰卡通频道产业发展方向和提升其企业的管理能力),由原告提供分析评价报告并提供技术辅导等服务的解决被告上述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该合同具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双重性质。本案现有证据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事实是:金鹰卡通频道按约支付了第一期款项25万元,未付应于2006年6月应付的20万元以及应于2007年1月应付的5万元款项;深圳普方公司应该按时提交的政策分析、企业核心能力分析、卡通行业竞争环境分析、玩具行业竞争环境分析、图书音响行业竞争环境分析等5项应于2006年6月前交付的文案报告,以及应于2006年7月前交付的整体企业战略方案等6项文案报告延迟至2006年8月21日才一并提交给被告金鹰卡通频道的总监雷某签字确认,加盖金鹰卡通公司印章,同时一起提交并已签字确认的还有第7项明确实施战略的关键举措、并制定具体的功(职)能战略。且双方对上述事实无争议。

对履约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事实有:一、深圳普方公司完成的前七项文案报告的交付是否对金鹰卡通频道产生效力;二、深圳普方公司的第8项文案报告是否已交付的问题;三、深圳普方公司是否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的问题。对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分析如下:⑴虽然金鹰卡通频道对雷某签字确认的由深圳普方公司提交的前7项文案报告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雷某作为金鹰频道总监,负责其日常工作,其在工作成果确认单上签字并作出总体评价,其行为足以让深圳普方公司有理由相信雷某享有代表金鹰卡通频道对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签字确认的权利,因此本院认为被告金鹰卡通频道否认其已接受原告深圳普方公司提交的双方合同约定的7项文案成果的理由不能成立;⑵原告虽称其向被告交付了第8项战略行动计划及步骤的文案成果,但未被金鹰卡通频道接收,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确已提交或被拒收的证据,而被告对其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深圳普方公司就其已完成该项成果的主张不予支持;⑶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深圳普方公司应当了解技术服务在本合同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故其自身应对履行服务的情况作出记载和分析,并在本案诉讼中证明技术服务的完整性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而本案中深圳普方公司未证明其技术服务完整履行情况及效果,同时,由于合同文案报告的第8项战略计划及步骤未交付,相关的技术服务也不完整、不系统,故本院认为深圳普方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

其次,本院认为,依据上述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就技术咨询内容的履行而言,深圳普方公司未按期提交2006年6月前应该提交的文案报告,金鹰卡通频道未按约于2006年6月付款,此期间因深圳普方公司迟延交付违约在先,故就本案合同的履行深圳普方公司首先存在过错。但在2006年9月18日金鹰卡通频道对深圳普方公司前期工作成果签收确认之后,金鹰卡通频道是否必须付款的问题,本院分析认为: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深圳普方公司交付咨询报告并不是金鹰卡通频道付款的必要条件,也未形成具体的一一对应关系;⑵本案合同约定的深圳普方公司提供的技术内容包括技术咨询报告与技术服务两方面,从对技术服务安排的工作量和具体性可知,二者在履行的过程中是交叉、同时履行的,且对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均重要,故亦不能简单地用已交付的书面报告比例作为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⑶本案金鹰卡通频道应支付的2006年应付的50万元基本顾问费不仅包括深圳普方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报告的对价,而且同时也包含了技术服务的对价;⑷就技术咨询合同余下内容的履行,深圳普方公司自2006年9月后亦未按约提交应于2006年9-10月交付的第8项文案报告,金鹰卡通频道也没有支付其余应付款项,因此,本院认为,由于合同义务履行的交叉性和完整性,金鹰卡通频道在深圳普方公司仍有合同约定的第8项报告未提交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金鹰卡通频道需即刻付款。故原告深圳普方公司认为金鹰卡通频道对其前7项文案报告的签字确认表示其应该支付其余款项的辨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特定的咨询和服务,故对于已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内容而言,因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这些成果一经交付,即为合同的相对方接受,故不适用形式上的“恢复原状”等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根据本案事实,双方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具过错:对深圳普方公司而言,未及时地履行义务,而对金鹰卡通频道而言,亦未于2006年6月支付20万元,正是由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至2006年底,深圳普方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全部义务,而作为技术成果接收方的金鹰卡通频道也未再支付合同余下咨询费,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对本案中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又由于双方均未对已支付的款项和已履行的技术咨询和服务项目的等价性作出估算和对比,从公平、诚信和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出发,在双方均未对合同涉及的各文案报告的功能、作用及技术服务的具体功能、效果及与文案配合执行的关系、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等作出解释说明的情况下,结合前述分析,鉴于本案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本院认为本案中深圳普方公司与金鹰卡通频道双方应就各自的过错各负其责: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未履行的咨询费及拖欠费用的利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反诉原告)金鹰卡通频道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管理咨询费用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普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2006年1月16日签订的《管理咨询项目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普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458元,由原告深圳普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伍峻民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