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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辉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物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韩某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市辉泓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群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辉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鸿置业)房屋租赁合同及物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不服原审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杉、陈某某,被上诉人辉鸿置业的委托代理人赵,刘群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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