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2日,原告购买原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开发的郑上路四海住宅楼西门洞三楼东户住房一套。2009年原告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该房屋防盗门被焊死。2010年原告再次前往装修,得知防盗门又被被告更换,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以自己也购买了该房屋为由拒绝拆除已更换的房门,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防盗门予以拆除。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房屋共卖了三家,原告是从原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购买的,被告及另一买房人是从马炎朝手中购买的,第某次焊门是另一买房人所为,被告随后才更换了新的防盗门。马炎朝不出面处理此事,被告不同意拆除已换的房门,谁也住不成。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0日,原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与马四海签订协议书一份,联合开发承建郑上路四海住宅楼,协议书落款处显示马炎朝系原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代表。2008年9月17日,经被告介绍,刘保忠向马炎朝交款x元,购买了郑上路四海住宅楼西门栋三楼东户房屋一套。2008年11月22日,原郑州市环翠峪建筑公司收到原告购房款x元,将郑上路四海住宅楼西门栋三楼东户房屋出售给原告,并向其交付了房屋钥匙。被告为确保刘保忠能使用该房屋,更换了该房屋防盗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防盗门予以拆除。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本案诉争房屋的其中一购房人,售房人已向其交付,原告即属该房屋的权利人之一。被告仅是介绍刘保忠购买该房屋,而非该房屋的权利人,却更换了该房屋防盗门,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拆除已换的房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立即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郑上路四海住宅楼西门栋三楼东户房屋防盗门予以拆除。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赵锡正
人民陪审员任俊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某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