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
住所地镇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蒙古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X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富禄、上诉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富禄,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司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X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x元,退还给二上诉人。
审判长田晓凯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