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卫光,男,29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卫光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卫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申卫光伙同宋明明(另案处理)在尉氏县X乡第二中学附近,手持螺丝刀劫取该校学生瓮XX现金10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申卫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卫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宋明明的供述,被害人瓮XX的陈述,(2010)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申卫光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卫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在校学生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卫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