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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女,22岁,因本案于2010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X号“好心情婚纱摄影店”内,利用电脑作图软件为贾XX伪造河南财经学院大学本科毕业证一份,牛某某从中获利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贾XX、牛某会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牛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牛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飞利浦牌电脑显示器、惠普牌打印机、爱普生牌打印机、电脑主机(现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侦大队九中队)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贾伟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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