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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弋某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弋某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弋某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弋某于2011年6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x元,和解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案款x元,未执行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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