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年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男。曾于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0)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服判,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乙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大勇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