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02)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7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700元,并于2011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写有收条。2011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就下欠1870元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5月1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970元;于2011年8月17日前偿还900元。201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1700元,未执行18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刘某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