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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餐饮经营户。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1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010元,并于2011年3月15日将上述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于某写有收条。同日申请执行人于某向本院书面申请(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401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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