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乙自愿放弃610元,执行费自愿承担。2011年1月25日本院将从被执行人某某处执行回的案款531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写有收条。同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向本院书面申请(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531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