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上诉人孟某与被上诉人吕某、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孟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南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刘秀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