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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曹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甲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47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1月8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申请执行人出具收条。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被执行人已履行(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特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15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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