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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X区,居住地沈阳市X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张勇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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