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X区,居住地沈阳市X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张勇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