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
代表人刘XX,男,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x.35元;现因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滑油水电站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成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