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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发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出具收条。2011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向本院书面申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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