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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林炜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孙长斌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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