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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海龙路形势、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路海龙:

你因与路形势、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的(2008)新中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县X路海龙颁发的土地证,仅是对老宅基地进行登记,不是新划宅基地。路海龙的父亲早已退休,路海龙也已经内退,原判决以路海龙不具备划宅基地的条件,不属于退休人员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不成立。土地证上有县政府公章,土地登记档案资料是政府保管,涂改是由政府工作人员涂改。原审判决不应撤销原阳县人民政府为路海龙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土地虽是你家的祖遗宅基地,但已撂荒数十年,应属于村集体统一调整的范围,村集体可以根据村规划将该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你于2001年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因你原系平顶山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不具有新乡市原阳县X镇X村民的身份,户籍也没有迁入该村,不享有获得宅基地的资格。同时,你又不属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颁证时也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土地登记册上登记的路海龙的年龄、职业与你的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不真实。且原阳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调查表及审批表多处内容涂改,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一栏中空白,没有批准的意见,也没有土地管理机关和原阳县人民政府的公章,属颁发程序违法。因此,原审判决撤销原阳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的(2001)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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