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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郑州市X村第三村X区花园口镇X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村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弓某乙,该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白某,该组组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某,郑州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

委托代理人孟俊峰,郑州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弓某丙,男,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春,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跃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下称村X区X镇X组(下称三组)、郑州市X村X村X组)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魏某、被上诉人范某的委托代理人孟俊峰、原审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丁春、史跃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元,退回上诉人郑州市X村民委员。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丁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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