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冯某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甲。
委托代理人原诚,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庞某乙。
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庞某甲、庞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7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日作出(2008)博民初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姚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冯某某,被上诉人庞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原诚、庞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郭彩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韩咏梅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拜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