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
被执行人王某乙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王某乙、李某、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新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x.11元及利息174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某、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x.21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某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某乙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