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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X村第四村X组因与刘某丙、余某丁、刘某戊、刘某戊、熊某、刘某己、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X村X组,住所地常德市X村。

负责人余某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湖南某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5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丁,女,5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男,2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男,3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女,2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己,男,4岁。

法定代理人刘某戊,男,32岁。

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常德市X村X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丙、余某丁、刘某戊、刘某戊、熊某、刘某己,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常德市X村X村X组又以与被上诉人刘某丙、余某丁、刘某戊、刘某戊、熊某、刘某己及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市X村X村X组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德市X村X村X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常德市X村X村X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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