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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轩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轩某,男。

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杨某某,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轩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轩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2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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