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懋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的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为西安市X路大厦X室,属西安市X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
审判长王某之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