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候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回族
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新野县X村。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邓州市电业局与被上诉人尹某甲、高某乙、秦某、尹某丁为电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州市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尹某甲、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高某丙、被上诉人秦某的委托代理人邢立民及被上诉人尹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邓州市电业局。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