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X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7月起,由上街区X组组长梅某某牵头,经村民代表同意,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组耕地24.37亩,用于经营煤场。经上街区国土资源局认定:属违法占地。所占耕地现已无法复耕。
另查明,郑州市X街区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8日出具证明,被告人已积极配合并主动办理了用地手续,现被告人所占用的土地已经过省政府农转用报批并正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街区国土资源局文件、违法占地位置示意图,上街区国土资源局调查笔录及监察报告,证人雷XX、雷XX的证言,非法占用农用地照片,取保候审手续,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达24.37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纠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艺枝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袁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