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上海东王某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怀成,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会新,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王某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善武,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建华,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东王某包装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王某某人民币114,2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宋玉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