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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刘某及施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玫,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钟楷,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施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玫,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及原审被告施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甲及其与原审被告施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钟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5元,退还给上诉人孙某甲。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某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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