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翠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岩,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社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时事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翠平、张红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事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系中国著名文物摄影家,历任中国摄影家协会河南分会会员、中国艺术摄影学会河南分会会员、河南省当代摄影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文物摄影委员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文物摄影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从事专业摄影近三十年,发表作品千余幅,并有多幅作品在国内外影展和大赛中入选、获奖或被多家博物馆收藏,在文物摄影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09年7月,原告王某某在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发现,被告时事出版社X年1月出版的《经典文化系列•中国青铜文化》(书号:x-7-x-199-1)一书,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了王某某创作的下列三幅摄影作品:1.《虢季鬲.西周某期至春秋早期》(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出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某1图版2/文物出版社X年6月第一版);2.《樊君盆.春秋早期》(见《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某1图版103,河南信阳平西出土);3.《郑州南顺城街窖藏所出的青铜器》(见《郑州晚报》1999年9月19日署名题图下:《郑州出土的商代青铜重器》)。以上三幅摄影作品,均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特别是《郑州出土的商代青铜重器》摄影作品,因该组文物拍摄后即被分别存放于国内不同的博物馆内,已很难再行组合拍摄,因此该作品系举世无双的唯一孤品,该作品分别被日本和台湾等多家国内外著名报刊专版介绍,故该作品较前二幅具有更高的艺术性、稀缺性和市场价值。王某某遂购买该侵权图书并做侵权比对,据此发现:时事出版社在侵权使用王某某作品时,一则未标注摄影作品作者姓名,侵犯王某某的署名权;其次擅自修改王某某作品多处,破坏了王某某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此外,时事出版社擅自出版发行且未支付王某某报酬,还侵害了王某某对上述摄影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故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时事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侵害王某某著作权的《经典文化系列•中国青铜文化》一书;2.依法判令时事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报》、《中国摄影报》两家媒体上向王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依法判令时事出版社向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922元。
被告时事出版社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中国摄影家协会河南分会会员、河南省当代摄影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原告拍摄了下列三幅文物摄影作品并享有较高知名度:1、《虢季鬲.西周某期至春秋早期》,原告王某某发表在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某1图版2/1998年6月第一版;2、《樊君盆.春秋早期》,原告王某某发表在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青铜器全集》东周某1图版103;3、郑州出土的商代青铜重器一组,原告王某某发表在1999年9月19日《郑州晚报》署名题图下。2009年原告王某某发现,被告时事出版社X年1月出版的《经典文化系列•中国青铜文化》(书号:x-7-x-199-1)一书中,未经王某某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了王某某创作的上述三幅摄影作品。2009年9月1日王某某以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名义在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购买了被告出版的《经典文化系列•中国青铜文化》一书并做侵权比对,发现时事出版社使用王某某了三幅作品时,未标注摄影作品作者姓名,且未支付王某某报酬,故诉至我院。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1、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青铜器全集》,2、1999年9月19日《郑州晚报》,3、时事出版社X年1月出版的《经典文化系列•中国青铜文化》,4、律师费收据,5、当事人陈述,6、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拍摄的三幅摄影作品均已公开发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王某某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时事出版社在其出版物《经典文化系列•中国青铜文化》一书中,公开使用原告作品,既未征得王某某许可,也未向王某某支付报酬,侵犯了王某某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王某某请求时事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王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时事出版社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王某某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6000元。
被告时事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事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经典文化系列•中国青铜文化》一书;
二、被告时事出版社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摄影报》上向王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时事出版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如果被告时事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时事出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龚磊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