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某(又名相X),男。
委托代理人李平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相某相某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争议的围墙系何人所建,该围墙是在公共通道上还是在高金芳、相某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等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