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一审被告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
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汽贸)与周某、刘某、项城市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汽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建通汽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通汽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通汽贸的委托代理人魏松,周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洪亮,东运汽贸的法定代表人陈小蕾到庭参加诉讼。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刘某送达,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某哲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