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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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5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男,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1)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郑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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