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唐某乙,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老湾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唐某甲土地征收补偿费4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尚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在军山乡财政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仁县X乡X村老湾组在军山乡财政所的土地征收补偿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小平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