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又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高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在本市X村伺机盗窃,后窜至该村X号院内,趁无人之机,将该院住户蒋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6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其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西安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车辆购买发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柳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