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流氓于199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27日被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未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震审判员金某芹
代理审判员孟石磊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