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县看守所。
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广丰芦林的米兰假日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房号是208),并连续几天一直续开。26日晚上,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在X房间吸食冰毒,直到27日凌晨,三人才离开米兰酒店。在到丰德酒店X房间休息时,被正在该宾馆安全检查的民警查获。提取三人尿样检测,结果均为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广丰芦林的米兰假日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房号是208),并连续几天一直续开。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叫李某甲等人来酒店房间玩。26日晚,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等四人在芦林车站附近玩,李某甲提出“溜冰”(指吸毒),当时大家都同意。回到酒店房间后,李某甲就用其朋友“红毛”的手机打给一个叫“傻B”的女子,约好由“傻B”送一包冰毒到米兰酒店门口。23时许,李某甲在酒店门口和“傻B”接头,花300元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回到X房间,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吸食冰毒。直到27日凌晨,三人才离开米兰酒店。三人在到丰德酒店X房间休息时,被正在该宾馆安全检查的民警查获,提取三人尿样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经过。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4月26日晚在米兰假日酒店X房间吸毒的事实。3、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吸毒的事实。4、常住人口信息表、通话记录单。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甲的通话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在其开的酒店房间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8日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翁国华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罗贤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