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金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震审判员金某芹
代理审判员孟石磊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