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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养谋,郭宪填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抓获,同年9月3日由西安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抓获,同年9月3日由西安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郭XX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陈XX、郭XX预谋盗窃他人财物。当晚20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X区,见AX号楼X房间没有亮灯且窗户未关,遂沿楼墙外管道攀爬到X房间窗户外,陈用在小区内捡得的一个木棍将窗户的窗纱划破,打开窗户后,二被告人依次进入房中,盗得方正笔记本电脑一台、松下数码相机一部、KEO水立方红色手机一部、诺基亚N72手机一部等物品,现金300元。后二被告人沿墙外管道逃离现场,逃离途中被告人陈XX将盗得财物交给刘东(信息不详,在逃)。后二被告人又返回该小区时被保安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方正笔记本电脑、松下数码相机和诺基亚N72手机价值人民币2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其陈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示意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作案工具木棍一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郭XX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XX、郭XX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X、郭XX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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