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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6年5月因盗窃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0年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侵入新乡市红旗区X街被害人秦某某家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图、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人何××、何×、张××等证言;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东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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