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桂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巴马竹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镇那塘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广,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春丽,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忠东,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巴马竹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某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河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河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巴马竹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拥建
代理审判员韦晓云
代理审判员周琳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