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洛南县X镇X路XXX租住处,用手机卡捅门入室,盗走XXX衣柜内钱包中现金5000元、XXX、XXX一代身份证各一张、“心相印”餐巾纸一包。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追回现金4230元、身份证两张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等书证;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等人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赃物已追还失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如意通”手机卡(无卡心)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夜江虎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