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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11年6月1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份,被告人丁X为从漯河市X村信用社使用9万元的贷款,在得知必须有两名公务员担保的条件后,通过街头小广告,让他人私刻了一枚漯河市X区XX局的公章印模,并在漯河市XX桥北头进行交易。之后,被告人丁X用伪造的公章在两份担保书上盖章,并找到两名社会无业人员XX和XX,让2人在担保书上签字,顺利在信用社贷款9万元。其没有及时偿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亦未归还本金。2011年6月15日丁X主动到漯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丁X的供述、XX证言;鉴定结论:印章检验鉴定书;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认为被告人丁X为从信用社顺利贷款,伪造漯河市X区XX局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丁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份,被告人丁X为从漯河市X村信用社使用9万元的贷款,在得知必须有两名公务员担保的条件后,通过街头小广告,让他人私刻了一枚漯河市X区XX局的公章印模,并在漯河市XX桥北头进行交易。之后,被告人丁X用伪造的公章在两份担保书上盖章,并找到两名社会无业人员XX和XX,让2人在担保书上签字,顺利在信用社贷款9万元。其没有及时偿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亦未归还本金。2011年6月15日丁X主动到漯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X供述了其伪造郾城区XX局的印章并提供虚假担保取得信用社贷款的事实。

2、证人证言。

3、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捺印。

4、漯河市X区XX局于2009年7月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XX、XX不是其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其工资薪金等收入不在其单位发放。上述二人与其单位没有聘用、委某等人事隶属关系。

5、漯河市公安局于2011年6月15日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明丁X于2011年6月15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有投案自首笔录相印证。

关于本案还有被告人身份证明、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为从信用社顺利贷款,伪造漯河市X区XX局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X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有悔罪之意,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某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武献生

审判员唐瑞丽

审判员朱拴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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