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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女。

被告薛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3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共计价值为4277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20000元,剩余2277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770元。

被告薛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被告薛某从原告王某处购买汽车配件,共计价值为4277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20000元,剩余2277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偿还所欠原告货款,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应偿还所欠原告王某款22770元。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志强

审判员王某东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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