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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XX诉被告XX公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颜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X街道办事处冷锡居委会

被告:XX公某

本院受理原告颜XX诉被告XX公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颜XX于2011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XX撤回对被告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依法免收。

审判员卿葵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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