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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下称“城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罗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李某某,城关街道办事处干部。

第三人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张某社区X区”)。

负责人张某乙,支部书记,主持社区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某乙,张某社区干部。

上诉人张某甲与商州区X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因不服(2011)商区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城关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李某某及第三人城关街道办事处张某社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8年因地道处征用张某村土地,占用张某甲自留地0.9分,经协商村X村民张某兴自留地进行补偿,因未落实到位,张某甲从2000年一直上访,城关街道办事处2000年12月15日作出城街办发(2000)第X号处理决定:一、具体由张某三、四组现任组长黄建虎、张某明二人负责给张某甲在收回的自留地修过通村路后的死角内补给九厘地。二、张某甲在三、四组补给九厘地中搞修建,必须依法逐级向各级审批后,方可修建。但张某甲与张某村X组张某兴因其他问题产生矛盾,张某兴始终不同意将其自留地补给张某甲,致该处理决定无法落实到位。2006年5月17日,城关街道办事处作出城街办发(2006)X号处理决定,否决了城街办发(2000)X号处理决定。要求张某村X组与当时同类应补地一样补给张某甲九厘自留地,并责成张某村两委会收回当时用于给三、四组解决补地问题的1.82万元款。张某甲对城街办发(2006)X号处理决定不服,向商州区X区人政府于同年8月21日作出商政复决字(2006)X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街办发(2006)X号处理决定。2009年12月23日,城关街道办事处作出城街办发(2009)X号文件,将城街办发(2000)第X号处理决定予以撤销,要求张某村委会对张某甲反映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城关街道办事处根据张某村X年12月26日的处理意见,于2010年5月4日作出城街办发(2010)X号处理意见:一、补给张某甲自留地问题应和其他群众一样上塬。由张某村X组在坡塬上按2:3的比例补给;二、按照张某村X组对占用其他群众自留地包产1000元/亩的标准。1998年至2001年四年包产费张某甲已领取,张某村X组再付给张某甲2002年至2009年八年包产费720元。张某甲对此处理不服,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商州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商政行复决(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城街办发(2010)X号《关于张某村村民张某甲反映补给其自留地问题的处理意见》。张某甲仍不服,于2010年9月8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州区X街办发(2010)X号处理意见无认定事实为由,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商区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该处理意见。城关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1月12日重新作出了城街办发(2011)X号《关于张某村X组张某甲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补给张某甲自留地问题应和其他群众一样上塬。由张某村X组在坡塬上按2:3的比例补给;二、按照张某村X组对占用其他群众自留地包产1000元/亩的标准。1998年至2001年四年包产费张某甲已领取,张某村X组再付给张某甲2002年至2009年八年包产费720元。张某甲对此处理意见不服,于2011年1月25日向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商州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商政行复决(2011)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城街办发(2011)X号《关于张某村X组张某甲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张某甲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城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城街办发(2011)X号《关于对张某村X组张某甲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在对事实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某甲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城关街道办事处对第三人张某社区给原告补自留地纠纷的处理行为,原告作为张某社区X区X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在补地问题上被告虽想尽了办法,但终因其他小组的村民不同意兑换土地或因原告不满意补划的地块位置而处理未果,现被告对原告要求补地请求的处理行为得当,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城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城街办发(2011)X号《关于对张某村X组张某甲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甲负担。

上诉人张某甲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占用其平地补偿坡地不合理,办事处的处理决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2011)X号《关于对张某村X组张某甲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城关街道办事处“处理意见”中所称的“塬上”的土地实际已经分完,该塬上已经没有土地给张某甲补划自留地。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城关街道办事处(2011)X号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是给上诉人张某甲补地上塬,并作亩产补偿。在本院审理中张某村X组称现在塬上已无土地可补,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张某村X组张某甲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实际无法落实,该处理意见对于解决上诉人的纠纷无实际意义,故依法应予撤销,由城关街道办事处再次组织张某甲与张某社区X组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法重新作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1)商区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2011)X号《关于对张某村X组张某甲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由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在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城关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世安

审判员李某宏

代理审判员郭松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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