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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诉保字第25号申请人资兴市某镇某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雷某某返还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资兴市X村委会。

被申请人雷某某,男,28岁,。

申请人资兴市X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雷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X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雷某某银行存款x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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