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兴市X村委会。
被申请人雷某某,男,28岁,。
申请人资兴市X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雷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X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雷某某银行存款x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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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