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9)石刑初字第5-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陈某给付赔偿款557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甘某某3500元,下余款申请执行人甘某某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9)石刑初字第5-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