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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我有一门店做电脑生意意欲转让,被告听说后想接手经营,2009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我方以x元的价格将门店转给被告,约定被告在一周某付清价款。但约定到期后被告经我方多次催要,至今未能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我方的转让费x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09年10月28日转让协议

2、焦某某所写x元欠条一份

被告焦某某没有进行答辩。

根据原告起诉及陈述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某如下: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二、被告焦某某欠原告x元转让费是否属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有一门店经营电脑生意意欲转让。2009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今甲方将微笑科技转让,转让费用x元,包含:所有业务及招牌广告灯箱广告。货物款项及欠款为8000元,一共为x元整。以前所写合同均无效。房租及其他租赁款项详情与房东协议。甲方其他所有生意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其他:所有款项在一星期内付清。甲方:周某某(指押),乙方:焦某某(指押)X年X月X日生效。”同时焦某某向周某某另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周某某转让费共计x元整欠款人:焦某某。”但到期后,被告焦某某至今未能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09年10月2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转让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焦某某出具的x元欠条要求被告予以付款的主

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焦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某转让费x元整。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并预缴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泽军

审判员李炎

审判员吴国恩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卫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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